為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取消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少納稅人報送資料,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時,取消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
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落實國家關于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切實減輕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起草了《關于取消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的公告》。
為貫徹落實國家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結合廣東實際,廣東省國家稅務局于2014年5月9日發布了《關于貫徹落實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相關問題的公告》(2014年第6號),要求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利企業在預繳和年度匯算清繳企業所得稅時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應在年度匯算清繳中報送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同時,填報《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將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情況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國家稅務總局于2014年11月3日發布了《關于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A類,2014年版)〉的公告》(2014年第63號),規定自2015年1月1日起,納稅人在填報年度納稅申報時,填報的基礎信息表中應包括企業從業人員、資產總額等情況,基本涵蓋了《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中的內容。為減輕基層和納稅人負擔,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取消報送《小型微利企業情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