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4〕9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完善出口退稅政策,有效控制政策風險,現將以貴金屬和寶石為主要原材料的貨物出口退稅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出口的貨物,如果其原材料成本80%以上為本通知附件所列原材料的,應按照成本占比最高的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執行。原材料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是指本通知附件所列該原材料對應的商品編碼在出口退稅率文庫中適用的增值稅、消費稅政策。
二、本通知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第九條第(二)款第6項及附件9同時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4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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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原材料和商品編碼表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