備注:全文廢止。參見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更新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的公告》(公告 〔2015〕11號)。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稅務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稅總發〔2014〕107號)關于建立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動態調整機制的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的通知》(稅總發〔2014〕148號)等相關文件,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進行更新。
現將更新后的《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行政審批事項公開目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開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9號)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廢止。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