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
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相關文件依據
2.現行《辦理涉稅事項業(yè)務規(guī)程(征管類)》“稅費金退庫”、“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規(guī)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7日
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
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相關文件依據
2.現行《辦理涉稅事項業(yè)務規(guī)程(征管類)》“稅費金退庫”、“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規(guī)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7日
2014年8月4日,我局發(fā)布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fā)布<辦理涉稅事項業(yè)務規(guī)程(征管類)>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下稱《規(guī)程》)。為了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稅,優(yōu)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現將《規(guī)程》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不包括送財政部門審批和送國庫辦理時間)”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xù)”,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修改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