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相關文件依據
2.現行《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稅費金退庫”、“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規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7日
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
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修改為“20日”。
本公告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相關文件依據
2.現行《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稅費金退庫”、“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規定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1月27日
2014年8月4日,我局發布了《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辦理涉稅事項業務規程(征管類)>的公告》(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6號,下稱《規程》)。為了進一步強化依法治稅,優化納稅服務,提高辦稅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現將《規程》第三部分第四條“稅費金退庫”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30個工作日(不包括送財政部門審批和送國庫辦理時間)”修改為“30日內查實并辦理退還手續”,第三部分第六條“延期繳納稅款”事項的第(四)項辦理時限“20個工作日”修改為“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