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廢止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公告(2017)13號)
為進一步深化“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化辦稅服務,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提升管理水平,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出口退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稅總函〔2015〕186號)的部署與要求,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決定在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廣州南沙新區片區、珠海橫琴新區片區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地區已辦理出口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出口企業和其他單位(以下簡稱出口企業),均可實行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
出口企業首次辦理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申報前,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 自貿區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信息表》。
二、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在申報出口退(免)稅和申請辦理出口退(免)稅相關證明時,只需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經CA數字證書或國家稅務總局稅控數字證書簽名的電子信息,免予提供紙質資料。原規定應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的紙質憑證資料和紙質申報表按申報年月及申報的電子信息順序裝訂成冊留存企業備查。
電子信息包括出口企業申報的電子數據和紙質資料的影像掃描信息。對原需報送的無電子數據的紙質資料,出口企業應通過影像掃描形成電子圖片信息,與其他申報電子數據一并報送至主管國稅機關。對于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發票、進項抵扣憑證、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和各類申報(請)表等已有與出口企業申報數據相印證的電子數據的,不需報送影像掃描信息。出口企業報送的影像電子圖片信息應清晰、真實、完整、準確。
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應按現行申報辦法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預申報,在主管國稅機關確認申報憑證的內容與對應的管理部門電子信息無誤后,再向主管國稅機關進行正式申報。
三、實行無紙化管理的出口企業通過網上辦稅平臺申報辦理退(免)稅和單證證明申請時,以其收到的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受理回執上注明的接收時間為業務受理時間。非工作時間接收的,受理時間為下一個工作日。
出口企業應準確申報與紙質憑證一致的商品名稱、數量和金額的退(免)稅電子信息。未按照規定如實申報或申報有誤的退(免)稅電子信息的,主管國稅機關不予受理該批次退稅申請。
四、主管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出具的出口退稅相關文書,可套印主管國稅機關電子印章,并通過網上辦稅平臺反饋給出口企業,由出口企業自行打印。出口企業如有需要,可以要求主管國稅機關出具相關紙質證明。試點地區出具證明套印的電子印章與物理印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出口企業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現行出口退(免)稅有關規定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不得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主管國稅機關對出口企業未按照規定裝訂、保管紙質資料和備案單證的,應責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條和《全國稅務機關出口退(免)稅管理工作規范(1.0版)》(稅總發〔2014〕155號印發)的相關規定處理。
六、主管國稅機關依法進行出口退(免)稅審核、調查評估、稅務稽查時需出口企業提供紙質資料的,出口企業應按要求提供。
七、本公告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八、本公告自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