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切實加強注冊稅務師行業行政監管,規范注冊稅務師執業行為,促進注冊稅務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地方稅務局定于2015年9月至11月對我省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進行年度檢查(以下簡稱年檢),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檢查年度
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二、年檢對象
我省2014年12月31日前經批準成立的事務所(含分所,下同),已辦理備案的執業注冊稅務師和非執業注冊稅務師。
三、年檢內容
本次年檢包括執業資格和執業質量檢查。其中,執業資格包括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檢查。執業質量檢查主要是對2014年度各事務所開展的鑒證業務的檢查,重點是對匯算清繳鑒證業務的檢查。
(一)事務所(分所)執業資格檢查內容
1.事務所(分所)是否符合設立的規定
(1)注冊稅務師、從業人員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標準;
(2)發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資人情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
(3)分所設立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
2.事務所變更是否按規定和程序辦理相關手續
事務所名稱、法人代表(執行合伙人、分所負責人)、注冊資金(經營資金)、股權結構(合伙比例)、營業執照號碼、地址、聯系方式、印鑒等發生變更,或事務所合并、注銷的,是否已向省國稅局注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簡稱注稅中心)備案。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的執業資格檢查內容
1.證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以及證書的記錄情況檢查
(1)證書是否齊全,證書包括資格證書、會員證書、管理手冊;
(2)執業備案事項發生是否辦理變更備案,變更事項包括執業轉非執業、轉籍轉所、其他信息(姓名、身份證、資格證號等)變更。
2.檢查執業注冊稅務師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的情況,避免空掛現象。檢查內容包括執業注冊稅務師的社保購買情況、勞動合同的簽訂情況、工資發放、個稅繳交等情況,并了解其出具鑒證報告份數情況。
(三)執業注冊稅務師其它檢查內容
1.是否同時在2個以上事務所出資或進行虛假出資;
2.是否允許或默認他人以本人名義作為事務所出資人出資。
(四)事務所執業質量檢查內容
1.是否嚴格執行三級復核制度;
2.是否簽訂《業務約定書》及《業務約定書》是否規范;
3.工作底稿是否符合要求;
4.鑒證報告是否規范完整,是否獲取充分、適當證據支持鑒證結論;
5.工作底稿與鑒證報告是否一致;
6.是否存在隱瞞發現問題、出具不實鑒證報告等情況;
7.業務檔案資料是否完整,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四、年檢組織
省一級的年檢工作由省國稅局、省地稅局聯合組織開展。市一級年檢工作除廣州市的由廣州市國稅局注稅中心統一組織,廣州市地稅局協同配合外,其他各市的年檢工作由當地國稅、地稅系統聯合組織。各市稅務局應在收到通知后抓緊研究年檢工作,指定專人負責并及時下發年檢通知,明確年檢時間、對象、內容、程序和要求等,認真、盡快組織開展年檢工作。各市稅務局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檢查內容。
五、年檢方式
(一)自查。各事務所及注冊稅務師應首先做好自查工作,如實填寫《年檢登記表》,同時在《廣東省注冊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系統》進行網上申報,自查完成后,事務所應將年檢資料報送所在地國稅、地稅部門進行審驗。
(二)檢查。廣州市國稅局注稅中心、各地級市國稅局、地稅局對事務所和注冊稅務師上報的年檢材料逐項進行審驗,同時對轄區內的事務所2014年開展的涉稅鑒證業務(主要是所得稅匯算清繳鑒證)進行實地檢查,檢查比例不低于本市事務所總數的30%,事務所總數不足10家的應全部檢查,每家事務所檢查2個以上鑒證項目。
(三)復查。省國稅局注稅中心對各市稅務局上報的年檢材料進行復查審核,并將復審情況通報省地稅局納稅服務處。
六、年檢報送資料
(一)事務所
1.《稅務師事務所(分所)年檢登記表》(附件1)(含電子版);
2.《稅務師事務所(分所)人員情況表》(附件2)(含電子版);
3.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團體會員證原件和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加蓋公章);
4.工商部門打印的《企業機讀檔案登記資料》(原件)。
(二)執業注冊稅務師
1.《注冊稅務師年檢登記表》(附件3)(含電子版);
2.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個人會員證、廣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手冊原件(貼上大一寸彩色照片)。
七、年檢結果
年檢結果分符合規定年檢通過和不符合規定年檢不通過兩種,并在廣東省注冊稅務師行業信息化管理系統公示。
八、年檢要求
(一)加強溝通,密切協作。開展我省注冊稅務師行業年度檢查工作,是加強行業監管的重要手段,也是促進行業健康發展的有效途徑。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溝通協調,嚴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和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檢查方案,統一部署安排,確保年檢工作有序開展。
(二)突出重點,取得實效。各市稅務局要嚴格按照本通知規定的年檢內容和年檢程序,并結合稅務總局相關鑒證業務準則等有關規定,重點對事務所的執業質量進行檢查。要進一步細化年檢項目,將工作落實到位。對在檢查過程中發現問題是否已得到糾正,要進行核查。
(三)認真總結,及時反饋。年檢工作結束后,各市稅務局應及時進行總結,并于11月30日前將年檢工作情況總結和涉稅鑒證實地檢查報告以紙質件(加蓋公章)和電子件形式上報省國稅局注稅中心與省地稅局納稅服務處。同時向省國稅局注稅中心報送以下材料:1.事務所執業證副本原件、團體會員證原件、個人會員證原件、廣東省注冊稅務師管理手冊原件(貼上大一寸彩色照片)。2.附件1、3、4、5、6、7(含電子件)。
(特別提示:注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不需報送。)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8月26日
(省國稅局聯系人:楊恒仁,電話:020-81319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