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取消行政審批項目和非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規定,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18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部分增值稅優惠政策審批事項取消后有關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38號)等規定,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增值稅部分文件進行廢止和調整,具體如下:
一、廢止《關于印發〈廣東省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操作規程〉的通知》(粵國稅發〔2012〕61號)。
二、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2年 2 號)。
三、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增值稅減免稅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7號)。
四、廢止《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管理辦法〉若干條款處理意見的通知》(粵國稅函〔2010〕386號)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
五、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轉發財政部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糧食企業增值稅征免問題的通知和國家稅務局總局關于國有糧食購銷企業開具糧食銷售發票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1999〕247號)省國稅局轉發意見。
六、調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民專業合作社稅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國稅發〔2009〕137號)。第五條調整為“各地應加強對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減免稅備案管理。農民專業合作社申請享受增值稅稅收優惠政策時,應按《稅收減免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的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
七、調整《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飼料產品免征增值稅管理工作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3年第3號),將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129號)”調整為“《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第一條調整為“飼料生產、批發、零售企業生產銷售飼料產品,符合免征增值稅條件的,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減免稅備案。”;第二條調整為“飼料生產企業生產的飼料產品,在取得經省級國家稅務局確認有計量認證資質的飼料質量檢測機構出具的飼料產品質量檢測合格證明(以下稱檢測合格證明)后,即可按規定享受免征增值稅優惠政策。”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8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