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5〕373號)轉發給你們,請知照。
按照稅務總局的統一部署,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以下簡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結束后,將適時在全國范圍推行。為做好“升級版電子發票”推行準備,省國稅局將密切關注試點地區的運行情況;同時,請各地做好本地區已推行使用電子發票的調查摸底工作。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5年7月2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
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稅收現代化建設需要,稅務總局開發了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系統,同時研究制定了與各地已推行的電子發票系統銜接改造方案,決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開展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試運行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試運行有關內容
(一)本通知所稱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是指通過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的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票樣見附件1。
(二)試點地區已使用電子發票的增值稅納稅人(以下稱試點納稅人),應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關系統銜接改造,8月1日起應使用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開具電子發票,其他開具電子發票的系統同時停止使用。
(三)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為12位,發票號碼為8位。試點地區省國稅局可確定本地區電子增值稅普通發票的發票代碼、發票號碼編碼規則,并報稅務總局備案。
二、試運行工作要求
(一)試運行工作意義重大,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高度重視,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制定符合本地區實際情況的試運行方案。
(二)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做好試點納稅人的宣傳輔導工作,督促試點納稅人按時完成相關系統的銜接改造等工作。
(三)試點地區國稅機關要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增值稅管理部門負責試運行的組織實施,技術管理部門負責升級版與電子發票系統的對接(技術方案見附件2)以及技術支持保障等工作。
(四)試點地區國稅機關應于7月20日前完成稅務端系統升級工作,密切監控系統試運行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五)試點地區國稅機關應于8月20日前將試運行工作總結上報稅務總局(貨物和勞務稅司、電子稅務管理中心)。
(六)試運行工作結束后,稅務總局將盡快啟動全國增值稅發票系統升級版電子發票推行工作。
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