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國家稅務總局令〔2014〕31號),結合廣東國稅工作實際,省國稅局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系統稅款繳庫退庫工作規程實施辦法》(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4年第15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實施修訂。修訂后,《實施辦法》第三十四條條文為:“除出口退稅以外,單戶企業連續三個月應退稅款累計超過1億元的,或單筆應退稅款超過5000萬元的,應當事先向省國家稅務局報告;應退稅款超過一定額度標準的(見附件1),應當事先向市國家稅務局報告。事先報告按《應退稅款報告單》呈報(見附件2)?!?/p>
本公告自2016年1月10日起施行,《實施辦法》原第三十四條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