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財政部關于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的公告》(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公告2015年第3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1號)規定,境外旅客(包括外國人和港澳臺同胞)本人在退稅商店購買符合退稅條件的個人物品,離境時經海關驗核確認后,向退稅代理機構申請辦理離境退稅。具備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退稅代理機構。
經廣東省人民政府批準,我省將在廣州、珠海市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政策,首批實施境外旅客購物離境退稅(以下簡稱離境退稅)的離境口岸為廣州白云機場口岸、南沙港客運口岸、珠海橫琴口岸。
為保證我省離境退稅政策的順利實施,現征集我省離境退稅代理機構,并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條件
具備以下條件的銀行,可以申請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
(一)在離境口岸隔離區內具備辦理退稅業務的場所和相關設施;
(二)具備離境退稅管理系統運行的條件,能夠及時、準確地向主管國稅機關報送相關信息;
(三)遵守稅收法律法規,三年內未因稅收違法行為受到行政、刑事處理;
(四)愿意先行墊付退稅資金。
二、其他事項
(一)符合條件且有意向成為我省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銀行企業,請于2015年12月15日前將以下事項以正式公文函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1.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意愿;
2.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對退稅工作環境的具體訴求,包括離境口岸隔離區內辦理退稅業務場所的租金負擔問題、辦公場所面積大小、裝修標準、安防設施要求等,以及其他合理訴求;
3.本銀行成為離境退稅代理機構的工作承諾。
(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會同廣東省財政廳、海關總署廣東分署按照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一家銀行作為我省離境退稅代理機構。完成選定手續后,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與選定的退稅代理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并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