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4號)第十一條第(一)項,結合我省地稅實際,現將重大稅務案件審理范圍中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公告如下:
省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標準為省局稽查局直接辦理的罰款金額達到1000萬元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
各市局重大稅務行政處罰案件,具體標準為罰款金額達到下列數額或罰款倍數在3倍以上的行政處罰案件:廣州市局1000萬元,珠三角其他市(區)局(珠海、佛山、江門、東莞、中山、惠州、肇慶、橫琴、順德)500萬元,其他市局300萬元。
本公告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大稅務案件審理工作相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234號)第三條第(一)點“1.涉案稅額在700萬元以上的”同時廢止。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2015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