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7號
根據房地產權屬轉移契稅征管中遇到的實際情況,現將下列情形契稅納稅申報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根據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發生土地、房屋權屬轉移,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可持人民法院執行裁定書原件及相關材料辦理契稅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予受理。
二、購買新建商品房的納稅人在辦理契稅納稅申報時,由于銷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產開發企業已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或者被稅務機關列為非正常戶等原因,致使納稅人不能取得銷售不動產發票的,稅務機關在核實有關情況后應予受理。
三、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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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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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