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減輕納稅人負擔,優化納稅服務,促進我省小微企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合理簡并納稅人申報繳納次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6號,以下簡稱《公告》)相關規定,現將做好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4月(所屬期)起,我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統一實行按季申報。納稅人要求不實行按季申報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主管稅務機關本著尊重納稅人意愿為原則,根據其應納稅額大小核定納稅期限。
二、對2016年4月1日前屬于正常開業狀態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在完成3月所屬期的納稅申報后,由省國稅局采取在金稅三期征管系統后臺批量修改的方式,統一將其增值稅、消費稅、文化事業建設費的納稅期限調整為按季申報,主管稅務機關可不逐一發放《稅務事項通知書》。
三、對2016年4月1日后新開業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由主管稅務機關在辦理稅(費)種登記時,直接將納稅期限登記為“按季申報”。
四、實行按季申報的定期定額戶,核定(變更)定額時仍按月經營額進行核定,但核定定額有效期起必須是自然季首月1日,有效期止必須是季末。定期定額按季申報時系統自動換算為季度經營額(按月核定經營額乘以3)。
五、各地要高度重視小規模納稅人按季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和文化事業建設費工作,認真落實《公告》有關精神,積極向納稅人做好宣傳和引導,務必通過各種渠道通知所管轄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申報期限調整為按季申報相關事宜,確保涉稅事項及時通知到位。工作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省國稅局反映。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