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為進一步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改進行政審批有關工作的意見》(稅總發〔2015〕142號)的要求,省國稅局對《廣東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審批服務指南》進行了修訂,現將更新后的《廣東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審批服務指南》下發給你們。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關于下發〈廣東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審批服務指南〉的通知》(粵國稅辦發〔2015〕116號)同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國稅系統稅務行政審批服務指南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辦公室
2015年1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