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稅總函〔2016〕190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5月4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近接部分地區反映,需要明確營改增后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使用的增值稅發票聯次問題。經研究,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自行開具或者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發票時,使用六聯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五聯增值稅普通發票。納稅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需要使用發票的,可以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第六聯或者增值稅普通發票第三聯。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5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