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明確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95號)規定,現對《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6號,下文簡稱《公告》)有關條款進行修訂,公告如下:
一、《公告》第二條第二款對“省級以上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認定的檢測機構”的規定修訂為:具有國家認證認可監督管理委員會或省級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頒發、現行有效的《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使用CMA徽標),且《資質認定計量認證證書》附表中具備相應電池、涂料檢測項目的檢測機構。
二、《公告》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修訂為:納稅人生產、委托加工符合免稅條件的電池、涂料,可按類別提供檢測報告,但納稅人在提供檢測報告時應一并報送該類產品明細清單,且明細清單的貨物名稱、規格、型號應與會計核算、銷售發票內容相一致。《電池涂料免稅產品型號清單》(詳見附件1,簡稱《清單》)可自行下載,如《清單》未能填列全部產品名稱,可添加行數填寫。
三、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電池涂料消費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16號)第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同時失效。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