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稅〔2016〕4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支持和鼓勵公益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股權捐贈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向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應按規定視同轉讓股權,股權轉讓收入額以企業所捐贈股權取得時的歷史成本確定。
前款所稱的股權,是指企業持有的其他企業的股權、上市公司股票等。
二、企業實施股權捐贈后,以其股權歷史成本為依據確定捐贈額,并依此按照企業所得稅法有關規定在所得稅前予以扣除。公益性社會團體接受股權捐贈后,應按照捐贈企業提供的股權歷史成本開具捐贈票據。
三、本通知所稱公益性社會團體,是指注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以發展公益事業為宗旨、且不以營利為目的,并經確定為具有接受捐贈稅前扣除資格的基金會、慈善組織等公益性社會團體。
四、本通知所稱股權捐贈行為,是指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公益性社會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企業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社會組織或團體實施的股權捐贈行為不適用本通知規定。
五、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執行。
本通知發布前企業尚未進行稅收處理的股權捐贈行為,符合本通知規定條件的可比照本通知執行,已經進行相關稅收處理的不再進行稅收調整。
請遵照執行。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16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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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