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全面推進依法治稅的指導意見》《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等有關文件精神,為深化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稅和稅收風險管理專項改革試點工作,助力構建適應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發展的現代稅收治理新格局,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風險共治管理辦法(試行)》,現予以發布,自2016年9月16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6年8月17日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稅收風險共治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稅務機關依法履行稅收征收管理職責,規范稅收風險管理,保障納稅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公平和稅法遵從,構建納稅人自律、社會監督和行政監管相結合的稅收治理格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結合《深化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方案》和本省稅收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稅收風險是指在稅收征收管理活動中,納稅人未能按照稅法的要求及時、準確地履行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繳納以及其他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造成稅收流失,從而面臨經濟處罰或承擔法律責任的可能性。
稅收風險共治是指在明晰征納雙方權利、義務、責任基礎上,稅務機關統籌納稅人及各方治理主體力量,協同開展以稅收風險為主要治理客體的治理活動。
第三條 推行稅收風險共治,應當遵循依法治稅、協同共治、公開透明、公正規范的原則。
第四條 在稅收風險共治過程中,納稅人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了解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及與納稅程序有關的情況,包括了解稅務機關的風險管理措施,提出合理化建議。
(二)對稅務人員進行稅務檢查時未按規定出示稅務檢查證和檢查通知書的,有權拒絕檢查。
(三)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依法享有陳述、申辯權利。
(四)對稅務機關做出的決定,依法享有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國家賠償等權利。
(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第五條 在稅收風險共治過程中,納稅人依法負有以下義務:
(一)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如實辦理納稅申報、報送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報送的其他納稅資料(包括電子資料)。
(二)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期限,繳納稅款。
(三)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開展的稅務檢查。
(四)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第六條 在稅收風險共治過程中,稅務機關應依法履行以下職責:
(一)建立信息共享機制,依法獲取、運用納稅人實名登記信息、納稅申報信息、生產經營信息與第三方信息,依法為納稅人涉稅信息保密。
(二)發揮稅收大數據優勢,科學確定納稅人的基礎分類,有效識別納稅人風險特征,確定風險等級,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
(三)明確風險共治的制度、程序和措施,向行政相對人依法公開涉稅風險信息,提供風險預警及化解服務,不斷完善風險共治機制。
(四)整合與完善納稅信用管理辦法,根據納稅信用分類管理的有關規定,依法提供差別化、個性化的服務措施。
第七條 推行稅收風險共治,核心內容是依托大數據,對納稅人實施分類分級管理,統籌納稅人及其他涉稅各方力量,實現管理與服務融合,提升風險管理的效能:
(一)征納雙方平等。尊重稅務機關與納稅人的平等主體地位,進一步明晰稅務機關、納稅人權利、義務和責任,充分發揮稅務機關專業化管理和納稅人自我管理的積極作用,共同防控和治理稅收風險,共建公開透明、互信合作、征納和諧的新型關系。
(二)管理服務互融。依托大數據挖掘識別稅收風險,推行稅收風險分類分級管理,將風險預警前置到納稅服務環節,促進納稅人自評、自查、自糾,實現風險管理和納稅服務的有機融合。
(三)社會各方協同。以營造良好稅收環境為重點,探索引入行業協會、專業科研機構等社會力量參與,監管部門聯動,立足稅收風險防范統籌整合涉稅各方力量,形成全社會協稅護稅、風險共治的合力。
第八條 稅務機關建立稅收風險共治的制度、流程和操作細則,制定風險共治分析指標、模型、評價標準,向納稅人公開。納稅人可參考相關稅收風險共治制度進行自我管理,并就相關風險分析指標、模型、評價標準的客觀性、合理性,通過“電子稅務局”等多元化的征詢交流渠道向稅務機關提出合理的優化完善需求和建議。
第九條 以征納共治為主線、以稅收法治為保障,實行規范統一的稅收風險共治流程:
(一)稅務部門通過獲取、運用納稅人實名登記信息、生產經營信息、納稅申報信息與第三方信息,建立納稅人的風險分析指標體系和風險信息庫,構建稅收大數據平臺。
(二)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按規模和行業實行分類管理,綜合運用各種涉稅信息,定期掃描識別納稅人的風險信息和風險等級。
(三)稅務機關對低風險信息和部分中風險信息,通過風險提醒的方式前置到納稅服務環節,由納稅人開展自評、自查、自糾。
(四)對中高風險以及持續異常的納稅人,協調國、地稅及相關行政監管部門、綜合治稅網絡、涉稅專業服務社會組織和第三方智庫,組織開展納稅評估、稅務審計、反避稅調查、稅務檢查等風險應對工作,對存在稅收違法行為的納稅人依法采取追繳稅款、加收滯納金、行政處罰等處理措施,并調整納稅人的納稅信用等級;構成涉嫌稅收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第十條 稅務機關組織開展稅收風險應對工作,應嚴格按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及程序執行,切實保障納稅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一條 推行稅收風險共治,實現征管方式的根本轉變,由稅務機關、納稅人、第三方共同執行、遵守稅收法律,構建行為規范、運轉協調、服務高效的風險管理機制,積極營造全社會協稅護稅的共治局面。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各地國稅機關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操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