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各地級市、深汕合作區國家稅務局: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4號)(以下簡稱《公告》)規定,為做好我省鑒證咨詢業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現將有關要求明確如下:
一、在全省范圍內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各級國稅機關要認真貫徹落實《公告》有關規定,主管國稅機關應抓緊完成試點納稅人票種核定及稅控設備授權等相關工作,并及時將增值稅專用發票發放給納稅人。
二、各級國稅機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政策、發票開具和納稅申報的宣傳培訓輔導,協調稅控服務單位做好稅控開票服務相關工作,確保納稅人能按照增值稅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發票,準確填報申報表并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進行納稅申報。
三、各級國稅機關要強化試點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風險防控,根據納稅人的經營情況,合理確定納稅人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和月發票用量。加強數據分析比對,定期通過電子底賬系統監控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情況,發現納稅人在開具發票、納稅申報等方面存在異常的,應及時約談納稅人,把好稅收風險防范關。
四、各地市國稅局要認真總結試點經驗,并于2017年4月20日前將試點納稅人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落實情況、政策效應及存在問題和建議形成書面報告,上報省國稅局貨物和勞務稅處(張震郵箱)。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7年3月6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展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開增值稅專用發票試點工作有關事項的公告
為保障全面推開營改增試點工作順利實施,方便納稅人發票使用,稅務總局決定,將鑒證咨詢業納入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自行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以下簡稱“專用發票”)試點范圍。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試點內容
(一)全國范圍內月銷售額超過3萬元(或季銷售額超過9萬元)的鑒證咨詢業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以下簡稱“試點納稅人”)提供認證服務、鑒證服務、咨詢服務、銷售貨物或發生其他增值稅應稅行為,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以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自行開具,主管國稅機關不再為其代開。
試點納稅人銷售其取得的不動產,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仍須向地稅機關申請代開。
?。ǘ┰圏c納稅人所開具的專用發票應繳納的稅款,應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在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將當期開具專用發票的銷售額,按照3%和5%的征收率,分別填寫在《增值稅納稅申報表》(小規模納稅人適用)第2欄和第5欄“稅務機關代開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不含稅銷售額”的“本期數”相應欄次中。
二、有關要求
?。ㄒ唬┲鞴芏悇諜C關要加強對試點納稅人的培訓輔導,保障納稅人正確開具專用發票,同時要強化風險防控,加強數據分析比對,認真總結試點經驗。
(二)試點納稅人應嚴格按照專用發票管理有關規定領用、保管、開具專用發票。
本公告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7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