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9號)及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政策等有關規定,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決定全文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關于跨地區經營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5年第2號),廢止《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關于電信企業匯總申報繳納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廣東省財政廳公告2014年第10號)第四、五、六、七條及附件2《年度電信企業增值稅應納稅額清算表》。
本公告自2017年4月1日起實施。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廣東省財政廳
2017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