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推進實現社會保險法定全覆蓋,提升我省社會保險參保繳費率,切實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對我省企業職工社會保險費欠費滯納金處理意見公告如下:
一、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前(不含7月1日)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可先征收本金,對2011年7月1日后產生的滯納金暫緩加收。
二、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屬于僵尸企業清理處置、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政策影響導致等情形的,經縣(含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
三、對用人單位申報補繳所屬期為2011年7月1日之后的社會保險費欠費,未經縣(含縣)以上稅務機關批準暫緩加收滯納金的,一律同時加收滯納金。
四、滯納金的數額不超過社會保險費欠費數額。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201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