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釋:全文廢止。參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費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優化營商環境和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列部署,精簡小型微利企業涉稅資料報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納稅人財務會計報表報送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05〕20號)的規定,現就廣東省內(不含深圳)的小型微利企業按季申報及附送相關資料的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符合條件的查賬征收企業所得稅小型微利企業,實行按季度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同時按照規定附送季度財務會計報告和其他有關資料,不再報送月度財務會計報告。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小型微利企業可不附送財務會計報告。
二、小型微利企業,是指符合現行法律法規和稅收政策相關規定的小型微利企業。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