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加強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管理,根據我省實際情況,現將有關事項補充公告如下:
一、委托綜服企業代辦退稅的生產企業在辦理出口退(免)稅備案時,未辦理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的,應提供與綜服企業簽訂的外貿綜合服務合同(協議)。未取得海關企業代碼的,在備案時無須填錄海關企業代碼。
二、綜服企業可參照《廣東省出口退(免)稅企業內部風險控制體系建設指引(試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發布)相關要求,制定出口企業內部出口退(免)稅風險管理制度,建立風險管控信息系統,制定風險自評標準及方法,配備專職機構與專職風險管理人員等。
三、綜服企業應對履行國家稅務總局2017年第35號公告第九條職責的詳細記錄等信息和每筆代辦退稅出口業務涉及的合同(協議)、憑證等資料,規范裝訂、存放、保管并留存備查,按現行涉稅資料保存期限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四、綜服企業取得生產企業開具的代辦退稅專用發票后,應按規定進行認證或勾選用于代辦退稅。代辦退稅專用發票不得作為綜服企業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也不能用于自營出口申報出口退稅,只能用于代辦退稅業務。如已抵扣的,應當進行進項稅額轉出。
五、綜服企業對代辦退稅的出口業務,應參照外貿企業自營出口業務有關備案單證的規定進行單證備案,由綜服企業代生產企業進行收集并備案,保存年限為5年。
六、本公告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具體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特此公告。
廣東省國家稅務局
2018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