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完善外貿綜合服務企業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35號)實施以來,部分外貿綜合服務企業(以下簡稱綜服企業)反映部分老合同無法按照35號公告規定辦理退稅的問題。為解決綜服企業反映的問題,促進綜服企業規范健康發展,現將有關出口貨物退(免)稅問題明確如下:
一、綜服企業在2017年11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期間出口的貨物,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貿綜合服務企業出口貨物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規定的,允許在2018年6月30日前,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3號的規定申報辦理出口退(免)稅。
出口貨物的出口時間,以出口貨物報關單上注明的出口日期為準。
二、綜服企業按照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申報出口退(免)稅時,必須在《外貿企業出口退稅進貨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外貿企業出口退稅出口明細申報表》“備注”欄填寫“WMZHFW”。否則,不得執行本公告第一條的規定。
三、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8年5月14日
【政策解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