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587號)、《網絡發票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30號)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決定選擇部分納稅人試點應用“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開具通用類發票。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開具的通用類發票是無紙電子化發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規定等與其他稅務部門認可的開票軟件所開具的通用類發票相同。開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紙質發票的,可以自行打印發票的版式文件。
二、“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試點工作將分期分批逐步推廣。試點納稅人要妥善保管開票方的用戶身份,確保發票開具信息的真實、完整和安全。取得“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開具發票的單位和個人可通過廣東省電子稅務局進行查詢驗證,對不符合規定的發票有權拒收。
三、“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開具的通用類發票票樣和其他通用類發票一致。發票代碼為144001809010,其中第6-7位為年份,第8位“0”代表發票種類為通用類、第9位“9”是區別其他開票軟件,標記由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開具,第10-11位代表批次,第12位代表無限制金額版。發票號碼為8位,按年度、分批次編制。票樣見附件。“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系統操作手冊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上(https://www.etax-gd.gov.cn/xxmh/html/index.html)發布,試點納稅人可自行下載查閱。
四、“稅鏈”區塊鏈電子發票平臺試點工作將分期分批逐步推進,試點納稅人范圍等有關安排詳見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通知(http://www.gd-n-tax.gov.cn/gdsw/index.shtml)。
五、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特此公告。
附件:票樣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8年1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