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加強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管理辦法》。現予以發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廣東省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表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9月3日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廣東省大企業稅收服務和管理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千戶集團名冊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7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列名大企業是指年度繳納稅額達到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以下簡稱“廣東省稅務局”)服務管理標準的企業集團和單戶企業,以及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內的所有境內主板上市公司。其中,年度繳納稅額指企業在1月1日至當年12月31日繳納的稅款金額合計,不包括關稅、船舶噸稅以及企業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不扣減出口退稅和財政部門辦理的減免稅。繳納的稅款金額為當年度繳納入庫的稅款金額。
本辦法所稱企業集團,指在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內的集團總部及其在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內的成員企業。企業集團年度繳納稅額為企業集團在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內繳納的年度納稅額合計。
第三條 列名大企業集團名冊管理范圍分內資企業集團、外資企業集團。
內資企業集團為納入企業合并會計報表范圍,或雖未編制合并會計報表,但為集團控制且辦理了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內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其中,集團控制是指投資方擁有對被投資方的權力,通過參與被投資方的相關活動而享有可變回報,并且有能力運用對被投資方的權力影響其回報金額。
外資企業集團為全球總部控股并在廣東省稅務局管理范圍辦理了工商或稅務登記的各級分公司和子公司以及其他涉稅組織機構。
第四條 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包括企業名稱、納稅人識別號、統一社會信用代碼、集團名稱、上一級企業名稱及其他涉稅信息等項目,詳見《廣東省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表》(附件)。廣東省稅務局根據工作需要,適時修訂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項目內容。
第五條 列名大企業名單由廣東省稅務局確定,定期發布,動態管理。
第六條 列名大企業名冊信息按年維護。已入選列名大企業名單的企業集團總部和企業,應按照要求填報名冊信息,于每年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結束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市(區)級稅務機關審核后,于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廣東省稅務局。
第七條 列名大企業集團按年確定其成員企業。集團總部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組織填報集團成員企業名冊信息,并于每年9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報送主管稅務機關;市(區)級稅務機關核實成員企業名冊信息的準確性、完整性,于每年10月31日前匯總上報廣東省稅務局。市(區)級稅務機關對總部在本市(區)的集團,核實集團總部及該集團在本市(區)的成員企業名冊信息;對總部不在本市(區)的集團,核實該集團在本市(區)的成員企業名冊信息。
第八條 當年如新增符合條件的列名大企業,由市(區)級稅務機關提出,并組織列名大企業按照要求填報名冊信息,于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廣東省稅務局。
第九條 破產、注銷或年度繳納稅額連續兩年未達到廣東省稅務局服務管理標準的企業,應從名冊管理范圍內調出。因上述原因需要調出名冊管理范圍的企業,由市(區)級稅務機關組織核實,于每年6月30日前匯總上報廣東省稅務局。
第十條 列名大企業在名冊信息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職責:
(一)按照稅務機關要求,設置專職或兼職列名大企業數據聯絡員1名,組織開展名冊信息填寫、審核和報送;
(二)根據稅務機關反饋的核實結果,組織開展名冊信息校正;
(三)開展企業內部名冊管理工作培訓,對成員企業提供指導;
(四)數據聯絡員應按時參加稅務機關組織的業務培訓,了解信息采集規范和流程,提高采集和報送質量;
(五)其他名冊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對應報未報、提供虛假名冊信息或拒絕報送名冊信息的企業,主管稅務機關依法進行催報,督促企業及時按要求報送相關資料。情節嚴重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對企業進行處理。對存在上述情形的列名大企業,稅務機關記錄相關納稅信用信息,相關信息用于納稅信用評價。
第十二條 主管稅務機關和列名大企業應建立名冊信息管理工作溝通聯絡機制。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解釋權歸廣東省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