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稅務局,珠海市橫琴新區稅務局:
為進一步降低我省企業社保成本,減輕企業負擔,根據《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現對《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東部7省(市)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粵人社發〔2013〕13號)關于實施浮動費率制度有關規定進行階段性調整,具體事項通知如下:
一、從2019年10月1日起,對我省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進行調整,調整后的用人單位每年所執行的費率按照以下辦法確定:
(一)用人單位費率為繳費系數與用人單位基準費率之積。
(二)用人單位基準費率按照0.8%計算。需要調整時,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報省政府批準后實施。
(三)繳費系數按照以下辦法分檔次確定:
第一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小于或者等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的,繳費系數按0.4計算;
第二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60%且小于或者等于140%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第三檔:用人單位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大于統籌地區前五年平均失業保險申領率140%的,繳費系數按1計算。
上述“失業保險申領率”是指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含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與年平均參保人數之比。
“年領取失業保險金總人數”是指1月份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與2至12月份新增領取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加上1至12月份領取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人數之和。“年平均參保人數”是指1至12月份參保人數的均值。
(四)用人單位在同一統籌地區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不滿五年的,繳費系數按0.6計算。
二、為切實減輕企業負擔,凡2018年底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余大于上年度基金支出2倍的統籌地區,實施浮動費率制度不受年度基金收支赤字的限制。有中止實施浮動費率前置條件的市一律取消浮動費率中止實施的條件。
各地要高度重視實施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工作,各地級以上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稅務部門在做好數據測算并確保基金收支平衡的基礎上制訂實施方案,并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備案。要提前做好統一經辦流程,整合信息系統等基礎工作,要加強部門間溝通協作,確保失業保險浮動費率實施辦法調整工作順利推進。各地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要及時向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反映。
本通知自2019年10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底。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廣東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19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