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納稅人提供更為優質便捷的辦稅服務,滿足納稅人增值稅發票領用需求,對納稅人申領發票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服務,以提升納稅人稅收遵從度和納稅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制定了《廣東省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分類分級管理辦法》,現予發布。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2020年12月28日
廣東省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
分類分級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為納稅人提供更為優質便捷的辦稅服務,對納稅人申領發票實施“信用+風險”分類管理服務,以提升納稅人稅收遵從度和納稅滿意度,降低征納成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以及增值稅發票管理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增值稅發票(以下簡稱“發票”),是指納稅人通過增值稅發票管理系統開具的發票,具體包括增值稅專用發票、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和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發票含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其他發票暫不納入本辦法管理。
第三條 稅務機關以信息技術為依托,利用稅收大數據,結合納稅人稅務登記、納稅信用等級、發票開具、申報納稅、涉稅風險等信息,科學設置預警監控指標對納稅人進行綜合評價,實施納稅人申領發票分類分級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分類管理,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和稅收管理信息,利用稅收大數據對申領發票的納稅人進行科學分類,實行差異化服務和管理,為稅收遵從度高、納稅信譽良好的納稅人提供優質納稅服務,對存在涉稅風險的納稅人加強發票領用后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所稱分級管理,是指稅務機關在對納稅人科學分類的基礎上,明確發票分級管理職責。省級稅務機關負責統籌開展發票申領分類分級管理系統建設,統一流程規范,地市級稅務機關負責組織開展本地區發票申領分類分級服務和管理,縣(區)級稅務機關和基層分局(所)負責落實發票申領分類分級服務和管理相關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崗責清晰、銜接順暢。
第六條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稅收遵從度、稅收風險程度等因素,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在申領發票環節,將納稅人分為Ⅰ類、Ⅱ類、Ⅲ類。
Ⅰ類納稅人,是指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為A級、B級,且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暫未發現涉嫌存在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風險的納稅人。
Ⅱ類納稅人,是指除Ⅰ類納稅人和Ⅲ類納稅人以外的納稅人。
Ⅲ類納稅人,是指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涉嫌存在虛開虛抵增值稅發票風險的納稅人,或法定代表人、財務負責人等涉稅人員在全國范圍內關聯多戶涉嫌虛開風險企業,或存在涉嫌虛假申報等較高風險的納稅人。
納稅人對分類存有異議的,可按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述。
第七條 納稅人提交發票領用申請前,應按規定完成實名信息驗證。
第八條 稅務機關根據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情況核定其領用發票的種類,應用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結果核定其發票月領用數量和最高開票限額。
(一)Ⅰ類納稅人,按需供應發票,提供便捷納稅服務,一般情況下可一次供應2-3個月發票用量。
(二)Ⅱ類納稅人,正常供應發票,加強用票輔導服務,一般情況下可一次供應1個月發票用量。
1. Ⅱ類納稅人首次申領發票:
(1)一般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合計不超過50份。
(2)小規模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合計不超過50份。
(3)一般納稅人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小規模納稅人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
2. Ⅱ類納稅人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需要增加發票種類、月領用發票數量或提高最高開票限額的,可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進行審核和調整。
(三)Ⅲ類納稅人,限制供應發票,稅務機關加強風險提醒及事后監管。
1. Ⅲ類納稅人首次申領發票:
(1)一般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合計不超過50份。
(2)小規模納稅人申領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千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25份;申領增值稅普通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千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50份。增值稅專用發票與增值稅普通發票每月最高領用數量合計不超過50份。
(3)一般納稅人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10份;小規模納稅人申領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不超過10萬元,每月最高領用數量不超過10份。
2.Ⅲ類納稅人確因生產經營發生變化,需要增加發票種類、月領用發票數量或提高最高開票限額的,須將持有發票全部開具并完成上一稅款所屬期增值稅申報和繳稅后,才能向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稅務機關按照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進行審核和調整。
(四)二手車銷售統一發票參照增值稅普通發票管理。稅務機關為符合《二手車流通管理辦法》(商務部、公安部、工商總局、稅務總局令2005年第2號,根據商務部令2017年第3號修改)規定的納稅人供應發票。
(五)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的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納稅人因生產經營變化,需申請增加發票種類、月領用發票數量或提高最高開票限額的,稅務機關結合納稅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申報納稅、開票情況,按照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結果為納稅人供應發票。
第十條 納稅人申請的發票數量和限額超過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結果的,可向稅務機關提交有關業務真實性材料,如交易合同、協議等,提出調整申請。稅務機關對提交資料進行審核,必要時開展稅務約談或實地查驗,并自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稅務約談,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實地查驗。稅務機關根據審核結果為納稅人供應發票。
第十一條 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網上申領、發票郵寄等非接觸式辦理渠道。納稅人可通過網上、自助辦稅終端和辦稅服務廳辦理發票領用事項。
第十二條 納稅人通過電子稅務局提交票種核定、領用發票申請,經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暫未發現涉稅風險或者涉稅風險較低的,稅務機關為納稅人提供自主申領發票服務,由電子稅務局自動為納稅人辦理。
第十三條 納稅人申領發票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應進行實地查驗:
(一)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含)以上,稅務機關應按照稅務總局有關規定事前進行實地查驗,并自受理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完成事前實地查驗工作。
(二)Ⅰ類、Ⅱ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0萬元(含)以上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Ⅱ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30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三)Ⅲ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普通發票、機動車銷售統一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含)以上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Ⅲ類納稅人申請增值稅專用發票最高開票限額為10萬元且發票使用量較大的,稅務機關在核定其票種信息后的10個工作日內開展實地查驗。
(四)各地市級稅務局結合本地征管實際,確定需開展事后實地查驗的范圍。
第十四條 稅務機關對納稅人申領增值稅發票的分類實行動態管理,根據稅收大數據分析識別結果進行自動調整,或依納稅人申請進行調整。
第十五條 納稅人對分類等級、票種核定和發票供應存有異議的,可向稅務機關提交書面申請調整,說明情況并提供相關佐證材料。稅務機關及時啟動人工調整工作流程。經核實需調整納稅人分類等級的,稅務機關及時完成納稅人分類等級調整,按照調整后的分類等級為納稅人供應發票。
第十六條 稅務機關應加強對納稅人使用發票的輔導提醒。對納稅人發票使用異常且無正當理由的,稅務機關依職權調整納稅人分類等級或發票領用數量及最高開票限額。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存在涉嫌虛開增值稅發票風險,采取稅務約談方式無法聯系或兩次無故不到的,稅務機關按照有關規定將其納入風險納稅人管理,暫停其開具發票。
第十七條 各級稅務機關積極探索實施稅企共治。納稅人可通過廣東省稅務局門戶網站、廣東省電子稅務局、12366熱線、辦稅服務廳等渠道咨詢了解申領發票操作指南和發票使用相關規定。稅務機關可定期向納稅人推送發票疑點信息,幫助納稅人開展企業內控機制建設,提升稅收風險管理能力,切實維護守法經營者合法權益。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推行新辦納稅人“套餐式”服務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9號)第五條同時廢止。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