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工作,促進我市房地產業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 建設部關于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6〕48號)、《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關于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5號)等有關規定,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和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聯合發布《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以下簡稱《標準》)。現將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適用范圍
在土地增值稅清算過程中,納稅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核定征收條件的,稅務機關通過適用本《標準》測算其“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核定納稅人應納稅額。
二、適用時間
稅務機關通過本《標準》測算“土建、安裝、裝飾裝修、市政設施、園林綠化”工程造價時,適用時間以房產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中注明的竣工時間為準。如竣工驗收時間無對應工程造價的,按竣工驗收年度向前追溯的原則,以最接近一個年度工程造價為準。
三、爭議解決機制
納稅人對稅務機關按照《標準》核定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應當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經稅務機關認定后,予以調整。上述相關證據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設計(施工)圖、工程量清單、裝飾材料清單、綠化苗木清單等。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潮州市2017-2018年土地增值稅扣除項目金額標準
國家稅務總局潮州市稅務局
潮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0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