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州市人民政府關于《廣州市跨省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的通知(注摘要)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稅務征管工作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補充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廣州市跨省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條第(六)款“查驗貨主托運貨物的隨貨同行發票”,在上級作出新規定之前,暫按如下規定掌握:
(一)固定工商業戶銷售貨物,須持購貨方驗收、核實貨物的規格、質量(級次)、數量和價格后,才開出發票結算貨款的,可用銷貨方開出的經稅務機關監制的發貨清單隨貨同行;
(二)固定工商業戶需將貨物運出業戶所在縣(市)派員直接銷售或委托代銷的,憑稅務機關核發的《固定工商業戶外出經營稅收管理證明》隨貨同行。
(三)固定工商業戶代外地業戶辦理收購業務,將貨物發運給委托方時,應有受托方開出的代理購銷業務專用發票隨貨同行;
(四)獨立經濟核算單位對內部非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的貨物調撥,使用經稅務機關監制的調撥單隨貨同行;
(五)取得法人資格的聯營企業,其聯營各方與聯營企業之間以及聯營各方之間相互提供貨物,視同銷售商品處理,應開具發票隨貨同行;聯營企業向屬下非獨立經濟核算的分支機構調撥貨物,按第(四)點規定辦理;沒有取得法人資格的經濟聯合組織,其聯營各方向經濟聯合組織提供貨物銷售,視同外銷商品管理,按第(二)點的規定辦理;
(六)建筑安裝企業跨縣(市)承包建筑安裝工程,在業戶所在地將那筑安裝材料發運往施工地,供本企業屬下非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使用,視作單位內部調撥貨物,按第(四)點的規定辦理;供本企業屬下獨立核算的施工單位使用的,應當開出發票隨貨同行;
(七)固定工商業戶委托加工產品,將原材料、零部件發運給受托方時,要有委托方的發料單和委托加工合同(副本)隨貨同行;委托方收回在產品時,要有受托方開出的工業加工修理專用發票隨貨同行;
(八)生產者托運自產農、林、牧、水產品的,憑稅務機關核發的《農、林、牧、水產品自產自銷證明單》,隨貨同行;
(九)到產區向生產者收購農、林、牧、水產品的,應有產區稅務機關開具的農副產品收購專用發票隨貨同行。
二、對《辦法》第十二條的稅收,可按《征管法實施細則》第32條規定,委托交通管理部門代征稅款和代開運輸業發票。委托代征稅款應簽訂合同,《委托代征證書》待上級制定后補發。
附件一:穗府〔1993〕70號文(摘要)
二、發貨清單式樣
三、農、林、牧、水產品自產自銷證明單式樣
四、調撥單式樣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一:
廣州市跨省市公路貨物運輸管理辦法(摘要)
1998年7月11日 穗府〔1993〕70號
第十條配載服務經營者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六)使用市交通局簽發的統一行車路單、本市稅務部門規定的統一發票和查驗貨主托運貨物的隨貨同行發票,對配載的貨物實行合同運輸。
第十二條凡在本市從事配載服務和跨省、市公路貨物運輸的經營者(含臨時經營),必須按規定在經營行為所在地繳稅和繳納運輸管理費、工商管理費,辦理貨物運輸保險。
第十五條凡違反工商、稅務、物價管理規定的,由工商、稅務、物價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廣州市交通局負責解釋。
叁、附錄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