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048號《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迅速貫徹執行。對該文第三、四點規定的應稅憑證,應按規定從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征收印花稅,并于一九八九年七月底前由應稅單位匯總交納或貼花完稅。逾期交納或貼花的,應按規定從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滯納金。
附件:如文
廣州市稅務局
附件:
關于“七五”期間鐵道部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通知
1989年5月29日 (89)國稅地字第04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根據國務院國發(1986)40號《國務院批轉國家計委等五個部門關于鐵道部實行經濟承包責任制方案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精神,經研究,現對“七五”期間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所屬單位征免印花稅的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路運輸、工業、供銷、建筑施工企業,鐵道部直屬鐵路局的工副業企業,其營業帳簿,在1990 年12月31日以前暫緩繳納印花稅。
二、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上述單位之間簽訂的各種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免貼印花。
三、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和鐵路系統以外的單位以及不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鐵道部其他單位簽訂的應納印花稅的經濟合同,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四、執行鐵道部經濟承包方案的單位領受的權利許可證照,均應按照規定繳納印花稅。
國家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