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對外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的訂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的通知》(粵地稅發〔1997〕236號)轉發給你們,結合征收單位反映的問題,市局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批復”第一點中提及的“訂單”、“要貨單”等具有合同性質和作用的應稅憑證,如沒有明確具體的記載金額,可依照
二、關于從事“三來一補”經營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使用的《海關對外商投資企業履行產品出口合同所需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登記手冊》(以下簡稱“登記手冊”)能否作為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問題。經研究,“登記手冊”只是海關用于核載經管企業進口料件加工復出口業務量的登記手冊,不是經濟活動中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業務憑證,故不屬于印花稅的應稅憑證。印花稅應稅憑證的認定仍應以《印花稅暫行條例》中所列舉的各種合同或其相應的具有合同性質和作用的各種憑證予以認定。
附:國稅函〔1997〕505號(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