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粵國稅發[1995]397號)轉發給你們。同時,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4]009號 、財政部[94]財預字第347號和廣東省國家稅務局粵國稅發[1995]118號等有關文件規定 ,將我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征收管理范圍及有關征收管理問題補充明確如下 :
一、中央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在穗國有企業以及中央企事業單位及其所興辦的國有企業與地方所屬企事業單位組成的聯營企業或股份制企業的所得稅,均屬于我市國家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這里所指的中央企事業單位,包括國家稅務總局國稅發[1995]023號文第一條第(一 )、(三)款的企事業單位以及各級人民銀行、國家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等。
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1995]84號文規定,金融、保險企業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的所得稅一律劃歸中央財政收入。對經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的各類非銀行金融機構,以及雖未經批準但事實上從事資金融通等業務的企業單位,其所得稅應一律由國家稅務局系統負責征收管理,就地繳入中央金庫。各級人民銀行、國家專業銀行和中國人民保險公司全資附屬或興辦的各類公司和單位,凡是具備法人資格并且按國家有關規定已經與銀行、保險公司完全脫鉤的,一律按33%稅率就地征收所得稅并繳入中央金庫。沒有脫鉤的企業單位,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沒有按規定將應納稅所得額并入銀行、保險公司繳納所得稅的,一經查出,應按55%稅率就地補征所得稅并繳入中央金庫。
以上通知,請一并依照執行。
附件:國稅發[1995]023號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
附件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征收和管理范圍的通知
1995年5月18日 國稅發[1995]023號
為保證分稅制和新稅制的正常運行,理順分配關系,便于征收管理,經商財政部同意,現對 企業所得稅的征收和管理范圍問題具體明確如下:
一、國家稅務局系統的征收管理范圍
(一)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所屬的企事業單位以及 上述企事業單位興辦的(包括以貨幣、實物、土地使用權、知識產權投資等形式興辦)的預算內、外國有企業(包括境內、境外所得)的所得稅。
(二)金融保險企業的所得稅。包括政策性銀行、商業銀行及其分支機構、合作銀行、城市及 農村信用合作社、城市及農村信用合作社聯合社;保險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保險經紀人公司、保險代理人公司;證券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證券交易中心、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和金融租賃公司及其分支機構、融資公司、融資中心、金融期貨公司、信用擔保公司、典當行(公司)、信用卡公司等從事資金融通業務企業的所得稅。
(三)軍隊9包括武警部隊)所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二、地方稅務局系統的征收管理范圍
(一)地方各級國有企事業單位的所得稅,包括地方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 社團組織所屬企事業單位及其興辦的國有企業的所得稅。
(二)集體企業所得稅。指除金融保險企業外的集體所有制企業的所得稅,包括中央各部門、各總公司、各行業協會總會、社團組織、基金會以及各企事業單位在地方興辦的集體企業的所得稅。
(三)私營企業的所得稅。
三、聯營企業和股份制企業的征收管理,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要通力配合,加強協調,理順關系,強化征管,以保證新稅制和分稅制的正確實施。
國家稅務總局
廣東省稅務局1995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