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稅務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的通知》(粵地稅函[1995]138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的實際情況,提出對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的管理辦法,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以下簡稱《證明》及“地土增值稅完稅證明章”統一由我局印發、刻制。
二、納稅人到國土、房管部門辦理轉讓房地產的權屬變更手續時,必須賃縣以上經管稅務機關出具的《證明》辦理,沒有《證明》的,國土、房管部門不給予辦理有關權屬變更手續。
《證明》的審核、開具,按如下辦法辦理:
(一)屬于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及各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委托國土、房管部門代征范圍中屬于應稅的部分,由國土、房管部門代征土地增值稅后辦理權屬變便手續;屬于政策規定免稅或減征的部分,除贈與房地產部分暫由國土房管部門審核外,其他屬名征或減征部分,委托廣州市國土房管局代征的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政三處審核開具《證明》,屬各縣級市委托國土房管部門代征的,由各縣級市地方稅務局審核后開具《證明》,據以辦理有關轉讓房地產權屬證明。
(二)各地方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負責征管的企業、事業單位轉讓房地產辦理的《證明》,原則上應由稅政部門辦理,也可根據各自的情況指定部門或專人辦理。
(三)各地方稅務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證明》,出具《證明》前,以納稅人提供的立項批文、開發合同、轉讓合同、納稅申報表、完稅憑證等及欺了有關資料,認真審核應稅項目應交稅款與實交稅款是否相符,對免稅的項目,要核定是否符合政策規定。核對無誤后,按《證明》列示的欄目,逐項填寫,并在《證明》日期和騎縫處加蓋“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證明》由納稅人交國土、房管部門據以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存根由征收單位保管,以備檢查。
三、各單位要加強對《證明》票證及“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印章”的管理,指定專人管理,登記《證明》的領、用、存,發現問題及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并報告市地方稅務局。
四、《證明》的核發,除房地產開發企業可按計稅項目核發外,其他房地產轉讓,以每次轉讓同一項目的房地產核發一次《證明》。對同時轉讓不同地點的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房地產項目,應分別核發《證明》。
五、各單位應根據上述有關規定結合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內部審核程序及管理辦法。
附件:1、粵地稅函[1995]138號
2、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及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式樣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關于印發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的通知
1995年8月8日 粵地稅函[1995]138號
根據《廣東省土地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的規定,納稅人轉讓的房地產,不論是應稅或免稅項目,都必須憑稅務機關出具的有關證明才能辦理權屬轉移手續。現將《土地增值稅納(免)稅證明》格式下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本證明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印制、簽發。
二、出具證明時,在日期和騎縫處加蓋“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
三、“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由縣(市)地方稅務局刻制,格式為“廣東省××縣(市)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或者“××市××區地方稅務局土地增值稅完稅證明章”,規格與本級局章相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