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納稅單位:
為進一步落實稅收征管改革,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決定原由省局直屬分局負責征收的“省級固定稅收收入”,從2000年1月1日起恢復由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為此,交納“省級固定稅收收入”,業戶應從2000年1月1日起,向機構所在地的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有關區征收分局申報繳納“省級固定稅收收入”的有關稅收(《廣州市地方稅務系統聯系地址和電話一覽表》,附后)。
至于上述業戶使用地稅發票的審批,供應和檢查,也同時一律由廣州市地稅機關負責。
尚未在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的業戶,應于今年1月20日前到廣州市地方稅務局稅務登記分局申報補辦稅務登記,逾期不申辦的,則依法處理。
請知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