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重新規定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162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請一并依照執行。
考慮到1999年上半年已過,為了有充分的時間做好宣傳、準備工作,確保有關政策的正確貫徹落實,經請示廣州市人民政府批準,我市四個縣級市的建制鎮重新規定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從2000年1月1日起執行。
附 件 :
1.粵地稅發〔1999〕162號
2.粵府函〔1999〕212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關于重新規定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通知
1999年7月8日 粵地稅發(1999)162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一九八七年開征房產稅、一九八九年開征土地使用稅時,考慮到我省絕大部分建制鎮基礎較差、經濟落后的情況,省人民政府頒布的《廣東省房產稅施行細則》(粵府〔1986〕168號)和《廣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實施細則》(粵府〔198 9〕39號)對建制鎮的征稅范圍規定為鎮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鎮區范圍,不包括所轄行政村。經過十年的發展,建制鎮的地理位置和經濟結構都發生了很大的變化,只對老鎮區征稅,稅負極不平衡。為了適應新的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同時為了平衡稅負,促進公平競爭,省局經報省人民政府批準(粵府函〔1999〕212號批復,見附件),我省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重新規定為鎮的行政區域范圍,即在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一切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包括房屋租賃)的房產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須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起始執行時間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局備案。請各地抓緊實施。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上報省局。
附件2:
關于建制鎮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征稅范圍的批復
粵府函〔1999〕212號
省地方稅務局:
粵地稅發〔1998〕35號文收悉。經研究,原則同意你局關于將建制鎮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重新規定為鎮的行政區域的意見,即在建制鎮的行政區域內,任何單位和個人從事工業、商業、服務業(包括房屋租賃)的房產和使用的土地,都必須依法繳納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何時執行由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規定,并報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此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