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關于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各類保險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56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根據下列規定,屬于企業或單位(以下簡稱企業)為職工交納的保險金或養老保險金,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不征個人所得稅;屬于應由職工個人交納的保險金或養老保險金免征個人所得稅。
一、企業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轉發省人民政府頒布〈廣東省企業職工社會工傷保險規定〉的通知》(穗府[1993]34號)第十二條規定繳納的工傷保險基金。
二、企業按照廣州市勞動局《轉發勞動部關于〈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的通知》(穗勞險字[1995]005號)第三點規定繳納的生育保險基金。
三、企業和個人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繳費比例的通知》(穗府辦[1999]42號)第一點規定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
四、企業和個人按照廣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調整企業保險基金征繳比例的通知》(穗府辦[1999]13號)第一點規定繳納的失業保險基金。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關于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各類保險征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
1999年3月29日 粵地稅發[1999]5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
近期,一些地方詢問,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補充養老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等是否征收個人所得稅。經研究,現明確如下: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企業按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為職工交納的基本養老保險金不計入職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企業為職工個人購買的補充養老保險、儲蓄性養老保險等各類型保險,保險費支出應并入職工個人當期工資薪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稅款由企業代扣代繳。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