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原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稅三[1989]705號)中的第八點、第十一點的內容已自然失效,但該文的其他規定仍然有效。因此,對《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和地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法[1998]681號)中將稅三[1989]705號文誤列為失效文件,現予以更正。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局屬各單位,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財政局:
原廣州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若干具體問題的通知》(稅三[1989]705號)中的第八點、第十一點的內容已自然失效,但該文的其他規定仍然有效。因此,對《關于公布廢止和失效的財政和地方稅收規范性文件的通知》(財稅法[1998]681號)中將稅三[1989]705號文誤列為失效文件,現予以更正。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