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地方稅務局各分局,各區、縣級市地方稅務局:
近年來,郵電通信業的業務范圍、經營方式等發生了一定變化,對新興的一些業務及經營方式,在營業稅有關政策方面應如何處理,各征收單位要求予以明確。根據現行營業稅及發票管理的有關規定,現對郵電通信業的一些具體業務有關營業稅政策及發票管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營業稅政策問題
(一)關于代售尋呼機、移動電話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
據了解,從事代售尋呼機、移動電話業務的單位和個人,在從事代售尋呼機臺、電信部門已入網的尋呼機、移動電話業務時,其銷售形式和與尋呼機臺、電信部門的結算形式多種多樣,有加價(議價)形式銷售,有直接收取手續費等等,另外還從事其他經營業務,如為尋呼機臺、電信部門代收臺費,銷售或代售空機(指尚未進入通信網絡系統的尋呼機、移動電話)及電信設備等業務。從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代售點的營業特點主要是代售已入網的尋呼機、移動電話。因此,對這些收入征收營業稅時,應按下列規定執行:
1.代售已入網的尋呼機、移動電話或代收臺費,無論采取怎樣的銷售形式或與尋呼機臺、電信部門采取怎樣的結算形式,均應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其計稅營業額為向消費者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給尋呼機臺、電信部門費用后的余額。
2.代售點銷售或代售空機及電信設備不屬營業稅的征收范圍。
(二)關于信息網(又稱數據通信網)業務征收營業稅問題
據了解,信息網是建立在基礎網(如現有的市話網、光纖網)基礎上或自建專用網絡,用戶使用計算機通過調制解調器(Modem)等專用設備與基礎網或專用網絡進行聯接,用戶可以從信息網獲取各種信息,如股市、教育、游戲等等;又可以進行商業貿易、廣告、醫療、傳遞等各種活動。另外,信息網之間也存在互聯互通業務,這些信息網的收入可分為兩大類:
第一類收入是提供網絡服務,向用戶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開戶時的收費(開戶費,安裝調測費或分組網入網費等);使用時的收費(基本月租費,網絡使用費等);特別服務的收費(存儲費等)和入網前后的收費(培訓費,咨詢費等等。這里的培訓費、咨詢費僅指信息網提供上網服務的同時向用戶提供的培訓,咨詢收費)等。
第二類收入是信息網為客戶在網上宣傳產品等各種活動的收費,包括提供廣告、網頁制作;還有附帶銷售入網的專用設備等其他業務。
根據《營業稅稅目注釋》關于“電信是指用各種電傳設備傳輸電信號來傳遞信息的業務”的解釋,對主要利用電傳設備傳遞信息的通信網業務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明確前,暫按如下規定征收營業稅:
1.對信息網收取的第一類收入:提供網絡服務,向用戶收取的各種費用,包括開戶時的收費;使用時的收費;特別服務的收費和入網前后的收費等,統一按“郵電通信業”征收營業稅;
2.對信息網的第二類收入:應視發生提供勞務的具體內容來確定,如提供廣告業務的,應按“服務業?廣告業”稅目征收營業稅;如提供網頁制作勞務的,應按“服務業?其他服務(設計)”稅目征收營業稅。
3.對信息網提供入網業務的同時附帶銷售的電信設備物品,屬于營業稅的征收范圍,應按“郵電通信業”征收營業稅;對信息網單純銷售電信設備物品,不提供入網業務的,不征收營業稅。
4.信息網取得的收入應當分別核算不同稅目的營業額,未分別核算營業額的,從高適用稅率。
5.信息網之間的互聯互通業務,由于具體核算尚未確定,即仍未確定應稅收入,因此暫未能確定如何征稅。
(三)關于電信部門和與省移動通信總公司合作經營的幾間企業銷售移動電話和通信(通話)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目前,我市經營移動電話業務除有廣東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及廣州市電信局移動通信分局、中國聯合通信總公司廣東分公司、廣東新長城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外,還有與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經營的幾家企業。這些公司主要的業務收入可分為兩大類:
一是銷售移動電話業務。其銷售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種:(1)直接銷售已入網的移動電話;(2)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電信勞務服務。(3)自帶機入網。
二是通信(通話)業務。據了解,移動電話能夠進行通信,它既涉及移動通信網,又涉及公共通信網(包括市話網、長話網和農話網),必須要互聯互通,全程全網。郵電部(現在是信息產業部)根據移動電話業務的特殊性,制定了移動電話業務的核算及收入劃解制度,對移動電話的話費收入經分解后,按其歸屬分別核算其營業收入。另外,與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經營的幾家企業在收取話費后也按收入的歸屬進行劃解。
因此,對上述企業取得的收入應按下列規定征收營業稅:1.對銷售移動電話業務的,應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財稅字(94)026號文的規定執行。即:直接銷售無線尋呼
機、移動電話,并為客戶提供電信勞務服務的,應按全額征收營業稅。2.對單純銷售無線尋呼機、移動電話,不提供有關的電信勞務服務的,不屬于營業稅的征稅范圍。
3.對自帶機入網的,按入網費征收營業稅。
4.對通信(通話)業務的計稅營業額,應為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即計征營業稅時,應按收入歸屬進行劃解后實際取得的收入征收“郵電通信業”營業稅。
(四)關于自營快遞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目前,我市從事快遞業務的企業除郵政部門郵政快遞外,還有民航快遞、鐵路快運及中外合資(獨資)等企業,對于郵政部門從事快遞業務,稅法經已明確,應按“郵電通信業”征收營業稅;對于非郵政部門的企業從事快遞業務的,考慮到這些企業從事的快遞業務實際是一種快捷運輸業務。因此,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新的規定前,暫按“交通運輸業”征收營業稅。
(五)關于代辦郵政業務、快遞業務征收營業稅的問題
據了解,目前我市從事代辦郵政、快遞業務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代辦郵政業務。主要是根據企業單位的委托,代企業單位將有關商品物資或商品物資的宣傳資料運到郵政局,通過郵政部門郵寄給客戶。郵寄的費用一般都由委托方負擔,代辦的單位和個人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另一種是代辦快遞業務。其業務與代辦郵購業務基本相同。上述代辦業務只是收取的手續費或者會包含一些運輸費用,但這些費用比較少且很難劃分,而且其業務主要是代理。因此,對上述從事代辦郵政、快遞業務所取得的手續費收入應統一按“服務業-代理業”征收營業稅。
二、發票管理問題
(一)代售尋呼機、移動電話業務的發票管理問題
代售點代售以入網的尋呼機、移動電話機或代收臺費,應當使用《服務發票》。財務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方式征稅的納稅人,也可自擬格式申請訂購《代理業務發票》。
(二)信息網業務的發票管理問題。
郵電企業收取信息網開戶費、安裝調測費、分組網入網費、基本月租、網絡使用費、特別服務收費等費用,均應向地稅機關申請訂購《電信業務發票》;對入網前后收取的培訓費、咨詢費,也可開具以上發票。廣播電視部門等企業收取上述費用,暫使用《服務發票》。納稅人經營網上宣傳等屬廣告性質的業務,應開具《廣告發票》;網頁制作業務應開具《服務發票》。
(三)電信部門及與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合作的幾家企業經營移動通信業務的發票管理問題。
凡在提供電訊勞務的同時銷售尋呼機、移動電話機的業戶,均應向經管地稅機關申請訂購《電信業務發票》,用以收取銷售尋呼機、移動電話機及通信(通話)業務收入(包括:直接銷售已入網的移動電話或自帶機入網以及收取入網費)。
省移動通信有限公司向與其合作的幾家企業收取長途電話費本地網通話費等有關費用。亦應向地稅機關訂購《電信業務發票》。
一切企業從事無線尋呼,均應按省地稅局粵地稅〔1995〕011號文規定訂購《電信業務發票》或《營業匯總憑證》,否則依法處罰。
(四)自營快遞業務的發票管理問題
郵政部門從事快遞業務,目前暫保持現狀,使用郵政專業發票,待省地稅局明確后再另行通知。非郵政部門從事快遞業務,根據國稅發〔1998〕91號文關于“貨代企業從事國際航空快遞業務,暫不使用貨代發票,繼續使用原稅務機關核準的發票”的規定,暫使用《運輸發票》。
(五)代辦郵政、快遞業務的發票管理問題
從事代辦郵政、快遞業務,應使用《服務發票》。財務制度健全,實行查帳征收的企業,也可自擬格式向地稅機關訂購代辦郵政或快遞業務發票。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