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印發《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受理群眾查詢、舉報發票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試行)》,請依照執行并認真向廣大市民作好宣傳工作。
附件:
1.《受理群眾查詢、舉報發票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2.涉稅案件舉報中心舉報站一覽表(略)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受理群眾查詢、舉報發票違法行為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我市地方稅發票管理,鼓勵市民積極參加與地方稅收協稅護稅工作,建立“消費者自覺索取發票,經營者依法開票納稅”的良好稅收環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設置廣州市地方稅發票查詢系統電話熱線(電話號碼020-83992888,以下稱“電話熱線”)。凡在我市范圍(不含番禺、花都區和從化、增城市)內進行經營活動或消費取得的地方稅發票(經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批準在票面印有企業、單位名稱的發票和《自行車摩托車保管收費專業發票》除外),企業、單位、個人均可通過“電話熱線”查詢其合法性。
本辦法所稱進行經營活動或消費取得的地方稅發票,一般是指交通運輸、建筑安裝、金融保險、郵電通信、文化體育、娛樂、服務(包括代理、旅店、飲食、倉儲、旅游、租賃、廣告及其他服務業)、轉讓無形資產和銷售不動產等經營行為應開具的發票。
第三條企業、單位、個人通過“電話熱線”查詢或其他方式發現涉嫌違法發票,可以電話、信函或上門等方式向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涉稅案件舉報中心、舉報站舉報(具體地址、電話號碼見附表2)。舉報人舉報發票案件應提供涉嫌違法發票原件、開票企業(單位)名稱、地址及其他憑證等有關資料。
第四條受理舉報發票案件工作人員應當對舉報人提供的情況、證物作好詳細記錄。受理舉報部門要及時向舉報人反饋案件查處結果。
第五條企業、單位對收取的地方稅發票經查詢發現涉嫌違法發票,要求作出鑒定的,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主辦部門應當作出鑒定。
第六條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受理舉報的發票違法行為是指在本市范圍內進行的有關經濟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廣州市地方稅務局有關規定的違法違章行為,如:使用假發票,倒賣發票,拒絕向顧客填開發票,以收款收據或白條等非法憑證代替發票,非法代開發票,借用他人購領的發票,不按規定填開發票等等行為。
第七條廣州市地方稅務機關受理舉報發票違法案件的工作部門及工作人員有為舉報人保守秘密的義務。
第八條對經查實確認的違法案件,按《廣東省群眾舉報偷稅漏稅及其他稅務違章案件的提獎暫行辦法》(粵府函[1990]97號)規定給予舉報有功人員獎勵。對舉報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員,經廣東省地方稅務局批準,最高獎金額可達十萬元。
第九條本規定由廣州市地方稅務局負責解釋。第十條本規定從2001年1月1日起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