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為規范我市個人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的稅收處理,結合我局《轉發關于非貿易及部分資本項目項下售付匯提交稅務憑證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0]120號)的有關規定,現對我市個人(包括外籍個人、華僑、港澳臺同胞,下同)取得被征用房屋補償費收入的稅收處理事項通知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按照城市發展規劃,在舊城改造過程中,個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賠償費屬補償性質收入。凡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國土局及有關房地產管理部門發出房屋拆遷公告,對其個人因被征用房屋而取得的補償費收入,無論是現金、有價證券還是實物(房屋),均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上述被征用房屋的個人需把取得的補償費收入匯出境外的,在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出具付匯征免稅證明時,應提交以下資料(復印件):
1.房產業權人身份證;
2.房產業權人如有授權代理人,出示其授權法律文書;
3.廣州市房地產管理局發出的廣州市房屋拆遷公告;
4.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5.《發、領征用私房補償通知(收據)》。
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執行。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