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都市地方稅務局:
你局《關于廣州市電筒工業公司電筒七廠、廣州銀座實業公司地方稅收管轄權歸屬問題的請示》(花地稅發〔1999〕66號)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請遵照執行。
一、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其他費金的征收管轄的補充通知》(穗地稅發〔1999〕609號)第四點規定,同意廣州市電筒工業公司電筒七廠、廣州銀座實業公司座落在花都市內的生產經營機構,應繳納的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市區堤圍防護費,按照該業戶實際繳納給縣級市國稅局的增值稅、消費稅作為計征依據,由花都市地方稅務局管轄。
二、按照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實施地方稅收屬地管轄后若干配套措施和業務銜接問題的處理意見》(穗地稅發〔1999〕248號)第七點第四款規定,如由廣州市電筒工業公司電筒七廠直接計算并發放干部職工個人所得的,由花都市地方稅務局征收個人所得稅,否則由廣州市電筒工業公司機構所在地的荔灣區地稅征收分局管轄;廣州銀座實業公司在花都市工作的人員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花都市地稅局管轄;在廣州市荔灣區的經營服務部的人員應繳的個人所得稅,由荔灣區地稅征收分局管轄。
三、根據《廣州市地方稅務局關于地方稅收屬地管轄的規定》(穗地稅發〔1999〕209號)第二十九條規定,廣州市電筒工業公司電筒七廠、廣州銀座實業公司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由荔灣區征收分局管轄。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