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粵地稅發〔200 2〕26號)轉發給你們,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學習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反映,具體操作應按市局的統一布置執行。
附 件 :
1.粵地稅發〔2002〕26號
2.國稅發〔2002〕8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
2002年3月6日 粵地稅發〔2002〕26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發〔2002〕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各地要加強與國稅、工商部門的溝通、聯系,研究貫徹好通知規定。省局將結合我省實際情況,與省國稅局協商研究后另行下發具體貫徹意見。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
2002年2月24日 國稅發〔200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國務院關于印發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01〕37號)精神,現將所得稅實行分享體制改革后,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的征收管理范圍問題明確如下:
一、2001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作變動。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的有關規定,在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但下列辦理設立(開業)登記的企業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一)兩個以上企業合并設立一個新的企業,合并各方解散,但合并各方原均為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
(二)因分立而新設立的企業,但原企業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
(三)原繳納企業所得稅的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辦理設立登記,但原事業單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仍由原征收機關負責征收管理。
三、自2002年1月1日起,在其他行政管理部門新登記注冊、領取許可證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律師事務所、醫院、學校等繳納企業所得稅的其他組織,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四、2001年12月31日前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但未進行稅務登記的企事業單位及其他組織,在2002年1月1日后進行稅務登記的,其企業所得稅按原規定的征管范圍,由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分別征收管理。
五、2001年底前的債轉股企業、中央企事業單位參股的股份制企業和聯營企業,仍由原征管機關征收管理,不再調整。
六、不實行所得稅分享的鐵路運輸(包括廣鐵集團)、國家郵政、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以及海洋石油天然氣企業,由國家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七、除儲蓄存款利息所得以外的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獨資、合伙企業的個人所得稅),仍由地方稅務局負責征收管理。
各級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應認真貫徹執行所得稅分享體制改革的有關規定,加強國稅局、地稅局之間以及和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之間的工作聯系,互通信息,密切配合,保證改革的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