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稅工程發現的涉嫌違規增值稅專用發票處理問題的通知》(粵國稅函[2001]569號)轉發給你們,并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對在認證過程中,因防偽稅控系統技術原因導致出現開票日期認證不符的問題,仍按《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防偽稅控系統因技術原因導致開票日期認證不符問題的通知》(國稅發明電[2000]43號)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從2001年11月1日起,對從認證系統和稽核系統轉入協查系統的案件,按本《通知》的規定執行;同時《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工作會議記要》(2001年第7期)的有關規定停止執行;2001年11月1日之前轉入協查系統的未完成的案件,仍按原辦法執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