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粵地稅函〔2001〕49號)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同時掛有多個相關業務中介機構招牌的會計師事務所,以辦理稅務登記的企業法人單位分別向地稅機關申報納稅。
二、主辦所分給合作所的收入,合作所應開具《廣東省廣州市服務發票》(不能以收據代替發票),主辦所據以沖帳,合作所據以入帳和申報納稅。
三、會計師事務所執行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粵財法協〔2000〕154號)時,如發生的財務處理與現行稅收政策不一致的,會計師事務所應在年終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時,按稅收規定進行納稅調整。
附件:1.粵地稅函〔2001〕49號
2.粵財注協〔2000〕154號
3.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2001年2月13日粵地稅函〔2001〕49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財政廳《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粵財注協〔2001〕154號)轉發給你們。省局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對會計師事務所的營業行為,必須納入正常稅務管理,加強監督指導,堵塞稅收征管漏洞。
附件2:
關于印發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規定的通知
2000年12月18日粵財注協〔2000〕154號
各市財政局、各市注協、各會計師事務所:
現將《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什么問題,請及時向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反映。
附件3:
廣東省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的規定
2000年12月18日為加強對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收支的管理,根據財政部的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師事務所脫鉤改制后的新情況,現對我省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收支管理若干問題重新規定如下:
一、會計師事務所應遵循“獨立核算、自收自支、自負盈虧、依法納稅”的原則進行管理。
二、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管理
1.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必須全額反映,不得以任何名義抵扣業務收入。如:不得在業務收入中實行回扣分成,不得以支抵收,不得隱瞞收入設“小錢柜”,不得對外承包等。
2.會計師事務所是社會公正機構,不得以其資金投資經營以盈利為目的企業(公司)搞收入。
3.會計師事務所同時掛“資產評估所”、“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咨詢所”、“房地產資產評估(咨詢)所”、“財務咨詢公司”等相關業務中介機構招牌的,其業務收入必須全額在會計師事務所入帳。
4.相互獨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之間業務合作的收入,由承接業務的事務所(簡稱主辦所)全額入帳。主辦所分給合作所的收入,合作所應開具正式發票(不能以收據代發票),主辦所據以沖帳,合作所據以入帳。
三、會計師事務所有關業務支出的管理
會計師事務所所應建立健全有關業務支出的審批和控制制度,費用開支應按規定列支。1.會計師事務所購置現代辦公設備(如復印機、打字機、裝釘機、碎紙機等)總值在3萬元以下的可一次列入當年費用,總值超過3萬元的,應作為固定資產處理,并按規定計提折舊。
2.會計師事務所應按照“按勞分配”的原則,考慮員工的素質、工作表現和工作效益等因素自主制定工資制度。員工待遇在勞動合同中注明,實際發放員工報酬時應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工資制度和勞動合同報市注冊會計師協會備案。
3.會計師事務所按照當地勞動、社保部門的規定為員工繳納的失業、養老、醫療、工傷、生育保險金等,按實際支付的金額列入業務支出。
4.職工教育經費、住房補貼按有關政策規定據實列支。
5.會計師事務所向保險公司購買職工風險保險,按實際支付的保險金額列入業務支出。未購買職業風險保險的,按當年實際發生賠償金額列入營業外支出。
6.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人員,每年可以在1200元以內開支涉外工作服裝費。
7.有工會組織的會計師事務所,可按工資總額(包括勞務費用)的2%,計提工會經費。
8.職工福利費(從業務支出提取部分),按在職人員的應計提職工福利基金的工資總額14%提取。
9.會計師事務所開展業務和對外交往的招待費,可在業務收入總額的5%以內,本著節約的原則,在“業務招待費”中據實列支。
10.協會會費,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和廣東省注冊會計師協定規定的標準交納。
四、會計師事務所所經批準設立的分所、分部、辦事處不是獨立法人單位,財務不獨立核算,其實現的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應全部納入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和業務支出以內,并設帳實行內部核算,會計報表由會計師事務所合并上報。對尚未具備條件設帳核算的單位,其業務收入應全部直接交到會計師事務所業務收入帳戶,業務支出可采用備用金制度,指定專人負責辦理,按實際支出數向會計師事務所報銷。不能以收入分成扣留業務收入或以收入分成列作事務所業務支出處理。
五、會計師事務所的業務收入除了支付業務支出,實現利潤在抵補以前年度虧損和依法納稅以后,由會計師事務所自行安排使用,在安排使用上應瞻前顧后。
有限責任會計師事務所應按《公司法》的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留10%的公積金和5%?10%的公益金。
合伙會計師事務所的收支結余,按合伙人應分配額繳納所得稅后,提取不低于30%作為共同基金。共同基金屬于合伙人權益。
六、會計師事務所要按會計制度的規定,向當地注協報送會計報表一式二份。省注協在必要時可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會計報表進行抽查。
八、各會計師事務所可按本規定制定本所具體規定和管理辦法,并報省、市注協備案。九、本規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的規定同時廢止。
十、本規定與現行稅收政策不一致的,年終由稅務部門按稅收政策規定,進行納稅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