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 2〕20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市局補充意見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根據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關于外商投資舉辦投資性公司的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通知》中所稱的“外商投資性公司”是指外國投資者在中國以獨資或與中國投資者合資的形式設立的從事直接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設立必須經由國家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審查批準。
附 件 :
1.粵地稅發〔2002〕203號
2.國稅發〔2002〕128號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粵地稅發〔2002〕203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2〕128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
2002年9月28日國稅發〔2002〕128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就專門從事投資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所投資的子公司提供服務有關稅務處理問題,通知如下:
一、外商投資性公司對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應當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或費用,未按照獨立企業之間的業務往來收取價款或費用的,稅務機關有權進行調整。
二、外商投資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明確列明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等。外商投資性公司提供各項服務所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規定申報繳納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
三、外商投資性公司向其多個子公司提供同類服務,其服務收入收費不是采取分項簽訂合同,明確收費標準,而是采取按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確定該項服務總收費額,以比例分攤的方法確定每一子公司應付數額的,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應準確、合理地歸集核算提供服務所發生的實際費用。
(二)應按以下公式計算該項服務總收費額:
服務總收費額=實際費用/(1―營業稅稅率―核定利潤率)
上述公式中的核定利潤率,凡屬于向境內子公司提供服務的,按5%核定;屬于向境外子公司提供服務的,可不受此限。
(三)分攤比例可以按接受服務的子公司間總投資額、注冊資本、銷售收入、資產等參數項確定。上述參數項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凡特殊情況需要改變的,需報外商投資性公司主管稅務機關核準。
(四)應將提供服務項目的名稱、收費標準及具體數額等以書面形式通知其子公司。子公司據此支付費用,并在計算其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
四、外商投資性公司向其子公司投資所發生的投資決策、投資利息、投資管理人員工資、辦公費用等投資費用和投資損失,不得作為營業費用和損失在計算外商投資性公司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也不得向其子公司分攤。
外商投資性公司應單獨歸集核算其投資費用和投資損失。其中,投資費用核算的結果低于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額的,應按下列公式計算的數額確定:
投資費用=投資公司總費用×投資收益經營收入×5+投資收益
上述投資收益是指外商投資性公司應從其所投資的子公司分配的收益,不包括投資損失。經營收入是指外商投資性公司從事各項服務業務所取得的總收入,不包括投資收益。
五、外商投資性公司代表其子公司與其他企業簽訂合同,與其子公司共同接受其他企業的服務,由外商投資性公司代其子公司支付的各項服務費用(以下簡稱代付費用),向其子公司收回時,不作為外商投資性公司的收入計算繳納營業稅。外商投資性公司可以按照本通知第三條(三)項規定的比例,采取成本分攤的辦法向接受服務的子公司收回上述代付費用;在收回代付費用時,也應按照本通知第三條(四)項規定的要求,出具書面通知。
六、外商投資性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其所投資的子公司收取或分攤管理費。
七、本通知自2003年1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