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納稅申報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納稅申報管理辦法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結合我局系統納稅申報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在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納稅申報時報送的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財務會計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以及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要求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報送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三條 納稅申報表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主要內容包括:稅種,稅目,應納稅項目或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項目,計稅依據,扣除項目及標準,適用稅率或者單位稅額,應退稅項目及稅額,應減免稅項目及稅額,應納稅額或者應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額,稅款所屬期限,延期繳納稅款、欠稅、滯納金等。具體內容應按法定的各稅種申報(報告)表內容填報。
第四條 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納稅申報表,并根據不同情況相應報送下列證件、資料:
(一)財務、會計報表及其說明材料;
(二)與納稅有關的合同、協議書及憑證;
(三)稅控裝置的電子報稅資料;
(四)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及異地完稅證明;
(五)境內或者境外公證機構出具的有關證明文件;
(六)各稅種納稅申報規定報送的附列、附報資料;
(七)稅務機關規定應報送的其他電子文檔、表格或數據資料;
(八)稅務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規定應當報送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第五條 扣繳義務人辦理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時,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確定的申報內容,真實、準確、完整地填寫報告表,并報送稅務機關規定的發票、合同、協議等有關憑證、證件和資料。
第六條 企業、單位的納稅申報表及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必須有法定代表人(或單位負責人)、財務負責人和辦稅員的簽名或簽章,并加蓋具有法律效力的公章;個體工商戶的納稅申報表必須有個體業主的簽名或簽章;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理納稅申報的,必須有代理人的簽名或簽章。
第七條 納稅人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停止納稅申報。
(一)經批準辦理稅務停業手續的納稅人,可于稅務機關批準停業的次月起停止納稅申報;停業期滿復業的,應于復業后的次月恢復納稅申報。
(二)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納稅人,可于向主管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后的次月起停止納稅申報;在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手續期間發生應稅義務,有應納稅款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已進入破產程序的納稅人,破產清算期間可停止納稅申報,清算期間發生應稅義務,有應納稅款的,應按照有關規定按次向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四)稅收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停止納稅申報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稅務機關應建立、健全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制度。納稅申報的主要方式有:納稅人直接到稅務機關申報(簡稱“上門申報”)、郵寄申報、數據電文方式申報(簡稱“電子申報”)。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采用郵寄申報或電子申報的,須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批準后,才能采用郵寄或電子方式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經核準,納稅人采用電子申報的(實行“雙定”征收方式的個體工商戶使用電話語音報稅的除外),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和有關要求定期將電子申報數據書面報送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收到的納稅人電子數據與報送的書面資料不一致的,以書面資料為準。
第九條 各稅種的納稅申報期限,由各征管局根據各稅種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通過《稅收征管事項通知書》(文書格式見附件)將納稅期限等稅收征管事項通知(或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申報納稅期限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滿的次日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內有連續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數順延。
第十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如確有困難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者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需要延期的,應在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填報《延期申報申請審批表》,向主管稅務機關提出書面延期申報申請,經主管稅務機關核準,在核準的期限內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
延期申報申請分別由各征管局負責核準。具體的審核部門為:市內各區國家稅務局(白云區除外)由征管科負責;白云區、番禺區、南沙開發區、花都區、增城市、從化市國家稅務局由基層(管理)分局負責。
申請延期辦理前款規定的申報、報送事項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在納稅期內按照上期實際繳納的稅額或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稅額預繳稅款;經核準延期申報的,在核準的延期內辦理稅款結算。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超過納稅申報期限才提出申請延期申報的,按逾期申報處理。
第十一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辦理納稅申報或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的,可以延期辦理。但應當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主管稅務機關報告,否則按逾期申報處理。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在5天內查明事實,予以核準。
第十二條 對不同申報方式實際申報日期的確定方法:如屬上門申報,以主管稅務機關的實際受理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郵寄申報以寄出地的郵戳日期為實際申報日期;電子申報以稅務機關收到電子申報數據的時間為實際申報日期。
第十三條 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上門納稅申報,稅務機關應在辦稅服務廳設置申報征收崗受理納稅申報,接受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表、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及相關的財務會計報表等資料,并加蓋有收訖日期的印章和受理人的簽章。
第十四條 辦稅服務廳申報征收崗在受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納稅申報(報告)表及其他納稅資料時,應審核其提供的申報資料是否齊全,并對有關申報資料進行初步的邏輯審核,同時在征管軟件中錄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有關申報資料的內容,并進行稅款的征收。收到的有關申報資料應及時整理、登記完畢,然后將有關納稅申報資料傳遞到管理分局(科/組)。
第十五條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或者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報送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報告表和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資料的,主管稅務機關應及時催報,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每超過納稅申報期限1天,單位罰款30元,個體工商戶罰款10元,合計罰款總額不超過1萬元的額度予以處罰。
稅務機關在作出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納稅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稅務機關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能說明其違法、違規行為并非主觀故意的,且沒有造成嚴重后果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作出減輕處罰或免予處罰的決定。
第十六條 納稅人發生納稅義務,如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按規定核定其應納稅額,責令限期繳納。
第十七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經主管稅務機關批準,不進行納稅申報,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主管稅務機關可停止向其發售發票,并在征管軟件作相應的稅務鎖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未經批準不進行納稅申報的,除按上述規定處理外,稅務機關還應按照《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失控企業管理辦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八條 納稅人如不進行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納稅人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即構成偷稅行為。對納稅人的偷稅行為,由主管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如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可以按照規定委托稅務代理人代為辦理納稅申報事項。
第二十條 納稅申報過程中涉及金稅工程的各項工作要求仍按照金稅工程有關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從2003年1月1日起實行。
二○○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