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國家稅務局各直屬單位,各區、縣級市國家稅務局:
現將廣東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簡化行政審批程序請示的批復》(粵國稅發[2002]235號)轉發給你們,并結合工作實際,補充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擴大審批權的問題
(一)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裝修費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及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超過200萬元的應層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金融保險企業裝修費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及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超過200萬元的應層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三)農村信用社、城市商業銀行的呆賬核銷200萬元以下(不含200萬元)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及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超過200萬元的應層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四)財產損失稅前扣除500萬元以下(不含500萬元)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及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超過500萬元的應層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審批。
二、關于授權審批的問題
內資企業稅前彌補虧損由廣州市國家稅務局直屬征收分局、各區及縣級市國家稅務局負責審批。如彌補虧損額超過500萬元的,應層報廣東省國家稅務局備案。
三、本通知的規定從2002年度起執行。
二○○二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