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屬各單位:
現將廣東省地方稅務局《轉發省財政廳關于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地稅函〔2002〕241號)轉發給你們,請結合我局《轉發關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穗地稅發〔2001〕85號)貫徹執行。
附件:1.粵地稅函〔2002〕241號
2.粵財農〔2002〕73號
3.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統一發放名單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1:
轉發省財政廳關于省直監獄勞教單位
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5月11日粵地稅函〔2002〕241號
各市地方稅務局、順德市地方稅務局:
現將省財政廳《關于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農〔2002〕73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省局明確:對于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后,有關個人所得稅扣繳問題仍按照省地稅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發放方式改革后扣繳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粵地稅發〔2001〕62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廣東省地方稅務局
附件2:
關于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
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2002年4月15日粵財農〔2002〕73號
省監獄管理局、省勞教局:
根據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編辦《關于省直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和離退休實行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粵財文〔1999〕114號)和省財政廳《關于省直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由銀行統一發放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粵財文〔1999〕182號)精神,經研究,決定從2002年5月1日起,對省級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工資實行由財政撥付到銀行,通過銀行直接發放到個人的做法。為確保這項工作的順利實施,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工資統一發放的起始時間和范圍
(一)工資統一發放的起始時間:2002年5月1日。
(二)工資統一發放范圍:編制內由財政核補經費的省直監獄、勞教單位事業編制人員,按照省人事廳核定的實際在崗人員的工資總額由財政通過銀行統一發放。離退休人員、待聘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統發時間另行通知。
二、工資統一發放的內容,工資變動的審批以及實施辦法,個人所得稅、住房公積金及養老保險費的繳交和代扣、代繳等請按前期開展的在職干警工資統發的做法辦理。
廣東省財政廳
附件3: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