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依法規范社會保險費的征收管理,強化征繳力度,增強繳費單位和個人依法繳費的意識,有效遏止欠費行為,維護參保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繳費人、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繳費義務,決定從2004年7 月1日起,按規定對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執行加收滯納金。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是指繳費單位未按照社會保險法規、規章或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繳交社會保險費,又不經辦理申請社會保險費延期繳納批準手續的應繳社會保險費。
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及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我省各級社會保險費統一由地方稅務機關征收的通知》(粵府〔1999〕71號文)的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費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費款2‰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社會保險基金。
二、因社保經辦機構、地方稅務機關或銀行等部門造成繳費單位無法如期繳交當期社會保險費的,地方稅務機關應當追繳其欠繳的社會保險費,但不加收滯納金。
三、根據省地稅局、省財政廳、省社保局和省勞動廳聯合下發《關于印發廣東省地方稅務局、社會保險管理局、財政廳、勞動廳關于征收社會保險費具體操作辦法的通知》(粵地稅發〔1999〕294號)的規定,社會保險費滯納金從應繳社會保險費所屬月份的次月16日起按日計算。
四、各經管征收單位應在征收期結帳后根據社會保險費征收電子信息系統提供的數據,及時核對經管繳費單位欠費名單、欠費數據,向欠費單位寄發《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格式見附件,由各經管征收單位按統一格式自印),也可依法定程序、方式將欠費數額和欠費逾期不繳費應承擔的后果告知欠費單位。
登記分局、各稽查局要加強對經管企業、單位參保、繳交社會保險費情況的檢查,落實隨稅同查工作程序,密切與征收經管單位溝通。
對繳費單位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經管征收的地方稅務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清繳。
五、各單位要切實做好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宣傳解釋工作。各單位可利用廣播電臺、報刊、網站等媒體廣泛開展宣傳工作,同時通過辦稅服務廳、社保登記大廳派發宣傳單張,并切實做好逾期繳交社會保險費加收滯納金的政策解釋和經辦人員的業務操作輔導工作,務必讓繳費單位和個人了解逾期繳費要加收滯納金的規定,促進繳費單位自覺按時足額依法履行繳費義務。
執行本通知的情況和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向市局規費管理處反映。
附件:《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廣州市地方稅務局
附件: 責令限期繳納社會保險費通知書
穗地稅社保 字[ ]第 號
繳費單位: 地址:
稅務登記號: 社會保險號:
你單位所屬時期 年 月至 年 月的社會保險費 元,未按規定繳納。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責令你單位于 年 月 日前來我地方稅務機關繳納。否則,將做如下處理:1、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社會保險費千分之二的滯納金;2 、繳費單位逾期拒不繳納社會保險費、滯納金的,稅務機關將按《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征繳。特此通知
繳費地址: 聯系電話:
地方稅務機關 (蓋章)
年 月 日
送達回執: 穗地稅社保 字[ ]第 號
送達方式: 送達時間: 年 月 日 時 分
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收件人簽名或蓋章:
注:本通知一式三份,送達簽收后,當事人、稅務征收機關和稽查機關各一份。